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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杨被禁案想到的

2020年3月1日

作者: 李雄伟

从孙杨被禁案想到的

作者:李雄伟律师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告孙杨的是阻扰检测。据报道,孙杨方提供的证据主要有:检测人员不合规及对应证言;整个过程即同意检测并交付尿样、血样后反复交涉的监控影像资料及相关印证证言;检测人员同意销毁的协议。这些证据表面上看非常充分证明杨方的论点和目的,即检测人员不合适、检测不当、销毁采样经双方同意。诚不知证据是有两面性的,既能杀敌千百也可自掘坟墓。

如果我是仲裁员,我会考虑该些证据证明了什么?我觉得,恰恰证明了反兴奋剂机构的观点:

1.过去都是如此操作,为什么本次如此抗争?是否有难言之隐?是否真有不能过本次飞行检测的事实?等等不利于孙杨的疑问。

2.提供所谓不合规人员的证言,违背了不得接触对方人员的基本原则,有收买、胁迫对方工作人员或证人之举。一般是采取申请证人出庭的方法进行。

3.影像资料也能证明长时间在孙杨控制的区域及有不利于检测人员的第三方存在,有扣留、阻止检测人员的事实。

4.在有不利于检测人员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存在的环境下,检测人员签字同意销毁采样的行为具有被胁迫性,不仅无效,也坐实了孙杨阻扰检测的行为。

所以,任何证据都具有两面性,要充分认识诉讼(仲裁)的本质,反复推敲证据及目的,不要拿来就用,用了还帮对方的忙。我们日常工作中最开心的是对方“助我一臂之力”,孙杨案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当事人和律师都明白,拼一把,这也是高手;有些是不明不白、懵里懵懂就进去了,这是“二”;

当然还有坏,律师为了其自身利益,迎合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诉讼(仲裁)本质的想法,胡乱举证以证明自己的高明。这些人还往往通关系、走门路,搞坏风气,一旦目的实现不了,就是法官或仲裁员不好。

十多年前,我在处理一起涉外仲裁时胜诉了,记者问我有什么感想,我的回答是:要找一个好律师。因为我知道我赢在对方律师不熟悉涉外仲裁规则上。

周末又疫情期间,闲聊。对孙杨案的认识也是来自先前的记忆,难免有错。实际上,孙杨只要让城管教他一下他们是怎么认定阻扰执法的就可以了,不用花那么多钱来折腾。

也许接下来的还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