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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安腾鑫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的通知

2022年4月1日

作者:浙经律所

债权申报须知

各债权人: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王连升的申请,于2022年3月24日裁定受理临安腾鑫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28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腾鑫公司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2022年5月16日前)完成债权申报,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22年3月24日止)。

 

☆本《债权申报须知》及附件仅为通知使用,并非确认你方为临安腾鑫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依据,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金额将根据申报材料依法审核。

 

二、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

管理人推荐使用“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系统申报进行债权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见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jlawfirm.com)浙经动态-破产信息专栏“关于临安腾鑫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的通知”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浙经所破产重组事务部”,亦可参见《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二)邮寄申报

请登录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jlawfirm.com),在浙经动态-破产信息专栏“关于临安腾鑫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的通知”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浙经所破产重组事务部”中下载全部附件,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填写递交。

申报人需将填写好的申报材料邮寄至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A座25楼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严律师、王律师,联系电话:0571-85151276、15968887949,并在邮寄面单注明“腾鑫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同时应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通过平台信息推送、短信、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要求其补充提交文件材料。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三、填写债权申报材料需注意的问题

(一)选择在线申报方式,债权人为法人的,应拍照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拍照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上传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上传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应在平台上传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书、债权计算清单并上传。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为债权人。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⑵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⑶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⑹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予以申报。

 

(三)债权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⑴申报债权的金额: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同一法人、组织或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2年3月24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⑵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22年3月24日止)。

⑶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⑵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上述补充申报债权(含变更申报)的费用根据申报金额,参照浙江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计收,单件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上述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直接支付。

⑶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⑷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临安腾鑫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0、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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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腾鑫】债权申报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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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安腾鑫】债权申报文件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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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安腾鑫】债权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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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安腾鑫】债权计算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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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安腾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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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安腾鑫】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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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安腾鑫】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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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临安腾鑫】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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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临安腾鑫】权申报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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