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
作者:浙经律所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202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20年第52号公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以指引律师事务所进行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
本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备案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律师事务所备案”栏目的公示名单,本所已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
1999年6月,本所是浙江省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浙江省首批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会员的律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证券领域,先后为众多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提供过股票上市、企业并购、债券融资等证券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宁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
本所资本市场/证券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股权资本市场:
上市前改制、重组
境内及跨境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REITs等融资工具)
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离、重大资产重组、退市及恢复上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管理层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资产管理
2、债券资本市场: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债务融资工具
ABS(资产证券化)
随着中国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和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企业融资有了更多选择,不仅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可选择的上市区域增多,融资工具也多元化。2019年,证券法“注册制”及“科创板”的出台,激励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降低了公司上市、融资的门槛。本所也将会秉持“公道、严谨、文明、务实”的工作宗旨,不断精进专业素养,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能力,确保本所服务的每个客户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