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
作者:浙经律所
债权申报须知
各债权人: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根据申请人洪芳的申请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受理杭州喔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喔可曼”)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9月30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喔可曼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当在余杭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2020年11月16日前)完成债权申报,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二、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
⑴《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书》、《债权计算清单》、《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⑵债权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⑶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其补充提交文件材料。
三、填写债权申报材料需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为债权人。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⑵附利息的债权,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
⑶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⑻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⑽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⑾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二)债权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⑴申报债权的金额: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同一法人、组织或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裁定受理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
⑵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请计算至裁定受理日止)。
⑶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债权申报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申报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二)债权申报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申报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三)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申报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申报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申报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申报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申报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申报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的,债权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债权申报地址:
浙江省杭州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25楼,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申报时间:每周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30~12:00,下午13:30~16:30。
联系人:章律师13806501902,洪律师13073632707。
邮寄申报的,则请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25楼,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杭州喔可曼管理人,邮政编码:310052,电话:13073632707。
请在邮寄面单注明“杭州喔可曼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下午14时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世纪大道西158号),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与会人员参加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因债权人人数众多,为保证会议效率和秩序,原则上每一债权人只能指派一人参会。
杭州杭州喔可曼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附: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3、债权申报书;4、债权计算清单;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授权委托书;7、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8、破产案件债权人告知书;10、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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