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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的通知

2024年4月22日

作者:浙经律所

债权申报须知

各债权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24年49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15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加兰公司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当在杭州中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24年5月24日前)完成债权申报,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24年49止)。

二、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

管理人推荐使用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系统申报进行债权申报。

可点击链接(https://bankruptcy.fahuidata.com/xhn.html)或微信搜索小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登录后点击底部菜单栏“公告”,搜索“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查看法院公告,点击公告详情页底部的“前往申报”按钮按步骤进行债权申报。

 

注意:申报前请先准备好身份证(自然人债权人)、法人证件(法人债权人)、债权资料(产证、合同、借据等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代理人申报的请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线下申报

请登录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jlawfirm.com),在浙经动态-破产信息专栏“关于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的通知”;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浙经所破产重组事务部”,在“关于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的通知”中下载全部附件,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填写递交。

本次债权申报将通过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A座25楼联系人:律师、严律师联系电话:19814723534、0571-85151276邮寄申报债权的,请邮寄面单注明加兰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同时应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通过平台信息推送、短信、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要求其补充提交文件材料。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三、填写债权申报材料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为债权人。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二)债权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申报债权的金额: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同一法人、组织或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4年4月9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24年4月9日止)。

⑶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⑵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上述补充申报债权(含变更申报)的费用根据申报金额,参照浙江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计收,单件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上述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直接支付。

⑶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⑷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十二


相关附件

债权人申报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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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加兰节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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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兰节能】债权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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