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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谱邦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申报须知

2018年8月14日

作者:浙经律所

浙江宏谱邦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须知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法院”)根据海宁雪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宏谱邦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谱邦锦”)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为宏谱邦锦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债权申报之权利和义务,特作如下告知:

一、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萧山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债权申报,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二、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2018年8月2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予以申报。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2日。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四、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装订顺序要求

(一)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单位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均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4.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

6. 《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签名或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已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二)材料装订顺序要求

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的顺序依次装订。

 

五、债权申报表填写说明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申报债权为外币结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享有的债权应以2018年8月2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币种市场交易中间价汇率为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

2.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清单。

3.基本事实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4.纸张规格为A4纸,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六、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或直接送达申报。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证据原件当场核对或者另行安排时间核对。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下午4:30

收件人:浙江宏谱邦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A座25楼

邮  编:310000

联系电话:13685779292(冯律师)、13588167723(沙律师)

联系人:冯妍律师 、沙中梅律师

电子版申报债权材料下载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七、管理人特别提示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管理人提供本须知、《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材料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资料后将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提供资料及签收申报债权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

4.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浙江宏谱邦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8月14日


相关附件

宏谱邦锦破产申报材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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